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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妻”与“妾”的关系

三 休妻

[日期:2008-05-17] 来源:  作者:[字体: ]
文章概要:<p>    探讨中国古代的男女关系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家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周代的封建制,整个世界由三个组织阶层组成,天下,国和家。天下由天子主管,国由诸侯主管,家由大夫主管。这时候家是特指大夫的封地。所以我们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后来这一宗法制度被郡县制的中央集权取代,国家的组织形式真正分成国和家两级,这时候家不在是指一种封地,而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家庭。</p

    三 休妻

    由于夫妻关系的稳定某种程度代表社会的稳定,即使现代社会离婚率过高也是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在古代,宗法制度严格规定了人们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离弃条件要求。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休妻的具体条件标准:即著名的“七出”和“三不出”。

    七出是根据“大戴礼记”发展而来的一套丈夫可以休妻的所谓七条正当理由。即:不事公婆,无子,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仔细来看这些标准,实在是要为古代的女同胞们感到悲哀。

    第一条不事公婆,这个不事,不是说不侍奉,而是侍奉得不能让公婆满意。这种完全主观的标准实在是让一个妻子无法适从。因为做得再好,公婆也可能认为不满意,完全缺乏公证性。

    第二条,无子。这也是一个运气的问题,完全无法由妻子自己掌控。

    第三条,淫佚,分为两个含义,即不和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关系,以及丈夫房事的时候的表现。前一部分可以客观衡量,但后一部分又完全是丈夫的主观感受问题。

    第四条,口舌。这个主要是指不能在家庭内部搬弄是非,包括不能在公婆面前多嘴,不能在丈夫面前不恭,不能在妯娌之间挑拨,这些也可以说是一种主观感受决定。反正都是夫家的人说了算。

    再来看第六条,偷盗。这个大概是指不能偷取夫家的财物到自己娘家。

    第七条,恶疾。这个大概是最最不人道和没有人性的规定了。就是说一个妻子患了重病,夫家有权利休妻。可以想想,一个女人得了重病,正是需要被照顾的时候,却被夫家扫地出门,这种灭绝人性的规定实在是古今罕见。

    所以说,我们古代对休妻的具体规定,大多是夫家的主观意愿来决定,妻子在整个婚姻关系的中绝对的处于劣势,而夫家则能相对主动的决定夫妻关系的延续。

    当然这种非常不平等的休妻制度也引发了很多道德上的争议,因此后来又有了对七出条件的一个限制,即三不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不出就是丈夫在三种条件下不能休妻的一个约束。第一个条件是指一个女子出嫁以后,如果娘家已经败亡,不复存在(比如被灭族),这种情况下,如果休妻,则这个女子将无家可归,因此这种情况不能休。第二个条件是指妻子已经为公婆守了三年之丧,这种情况下妻子应当完全被视为家庭的一员,也不应该被休。第三种情况大概是最得人心的规定,即娶妻的时候夫家贫贱,则在夫家富贵以后不能休妻,这和我们常说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的伦理关系是吻合的。所以这三不出是对七出的一个反制。

    其实不论七出还是三不出,总体来说,古代妻子在夫妻关系中都是处于绝对下风的。这些条例都是针对丈夫设置的,没有妻子可以主动离婚的规定。而以上所说的这些条款,以现代标准来看无疑很多是不人道的。但是这种具体的规定也限制了夫家休妻的随意性,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稳固了这种夫妻关系,实际上看看历史就知道,在我们古代,休妻的事情毕竟是少数,即使对妻子有所不满,丈夫也大可从其他方面来弥补,比如纳妾,招妓。所以总体来说,古代的夫妻关系相对现在的夫妻关系无疑更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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