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概要: 根据聪明、振中同志的批示精神,总编室组织国内部、国际部、对外部、新闻研究所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各编辑部规定的禁用词。第一批禁用词已公布,供各编辑部、国内外各分社在报道中掌握。 <br /><br /> 今后,总编室将结合我社采编体例的编制,继续组织搜集整理禁用词以及慎用词,陆续公布。 新华社规定的禁用词
根据聪明、振中同志的批示精神,总编室组织国内部、国际部、对外部、新闻研究所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各编辑部规定的禁用词。第一批禁用词已公布,供各编辑部、国内外各分社在报道中掌握。
今后,总编室将结合我社采编体例的编制,继续组织搜集整理禁用词以及慎用词,陆续公布。
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M Y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决定给某gov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 J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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