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1月,刘德华在内地的维权公司发现,广州市白云区的某化妆品厂生产的洗浴用品竟取名为“华仔”牌,而附送的包装袋、赠品、宣传单上还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在取得证据后,2005年3月2日,刘德华的内地维权代理人将这家化妆品厂告上广州白云区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华仔”作为产品名称,销毁已经生产的印有刘德华肖像的所有产品,同时要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提出200万元人民币巨额赔偿。
2005年12月底,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怡×化妆品厂未经许可就在产品的赠品中使用刘德华的肖像,确实侵犯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其次,因为“华仔”牌是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已经授权怡×化妆品厂使用,怡×化妆品厂在这方面没有侵犯刘德华的名称。
对于该判决,刘德华不服,遂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在26日的庭审中,刘德华在广州的代理律师提出,一直以来,“华仔”是歌迷和影迷对刘德华的昵称,因此应该和其姓名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其昵称的,也应该构成侵权。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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