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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与人品学问无关

[日期:2006-01-12] 来源:  作者:[字体: ]
文章概要:嫖妓在很多具有强烈道德感的人眼里似乎是一件罪大恶极的事,当然这些具有道德感的人私底下是不是也去嫖妓是另一回事,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双重标准的问题,因为如果讨论,显然意味着我已经认同了某些道德感分子的尺度,而这些尺度我事实上是不认同的。我感兴趣的问题是,嫖妓这个相当私人化的事件,怎么会和很多问题,例如社会问题、破坏婚姻、道德败坏、人品低劣甚至学问糟糕拉扯到一起?因此我想有必要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作者:田应渊 来源:中国新闻网 

  嫖妓在很多具有强烈道德感的人眼里似乎是一件罪大恶极的事,当然这些具有道德感的人私底下是不是也去嫖妓是另一回事,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双重标准的问题,因为如果讨论,显然意味着我已经认同了某些道德感分子的尺度,而这些尺度我事实上是不认同的。我感兴趣的问题是,嫖妓这个相当私人化的事件,怎么会和很多问题,例如社会问题、破坏婚姻、道德败坏、人品低劣甚至学问糟糕拉扯到一起?因此我想有必要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讨论嫖妓的定义,定义含混通常是我们讨论问题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所谓嫖妓,大约应该是指一次性的、即时性的交易性质(主要是金钱或者某种实物,其它一些看上去似乎也是嫖妓的行为不算,下文将详细分析)的性活动,以区别于“包二奶”的长期性以及“一夜情”的非交易性(这里娼妓这个概念是中性的,不专门提出是因为男嫖女和女嫖男在逻辑上是等值的,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不特别提出,并不是不重视女权)。并且嫖客与娼妓之间存在一种非一一对应性及随机性,显然,一个嫖客对应多个娼妓,一个娼妓更是对应多个嫖客;而且一个嫖客找到哪个娼妓,或者一个娼妓接某位嫖客,也是相当随机的,这样就和稳定的性伙伴区别开(当然我们不排除有某位嫖客只去找某位娼妓,或者某位娼妓只接某位嫖客,但这些相当少的个案并不影响整体判断)。 

  相对于固定的性伙伴而言嫖妓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例如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有某种危险性(在中国这个娼妓并不合法的国家这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有被抓到的可能,虽然并不判刑只是罚款)、要承受某种道德压力、以及可能会染上某些性传播疾病(除了性病外,艾滋病、肝炎等疾病也不容小视),甚至于在去找那么一些不太“敬业”的娼妓时还要冒着被偷盗、抢劫乃至勒索的危险。那么,在这些不足(有些则是危害)明显存在(嫖客们是明白这一点的)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还要去嫖妓? 

  人总是有性欲的,而压抑性欲则是有违人性的,没有一个人可以不要这种天性(即使被阉割,性欲也会也以其它曲折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很大程度上这就转化为一种权力,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除非一个人主动放弃这个权力,例如投身某种需要禁欲的宗教或者出于某种理想或目的主动禁欲;或者一个人由于犯罪而被剥夺了许多人权,否则人为的压抑他人的性欲显然是不人道的。问题在于,人的性欲总不能随时随地的得到满足——存在两种可能:一、没有固定的性伙伴;二、虽然有固定的性伙伴,但是:1、性伙伴不在身边,2、性伙伴出于某种心理或者生理的原因不能满足其性欲,3、出于某种心理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同性伙伴发生性行为(例如对性伙伴感到厌倦、或者由于某种心理原因不能和某个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手淫和意淫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显然不是最正当的方式(至少不符合动物本性),而“一夜情”除了自身的魅力因素(否则很难吸引到性对象),也和运气因素有关(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遇到同样需要的性对象),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足够的魅力和运气(魅力如何是通过比较出来的,例如漂亮等,如果世界上的人同样漂亮,那么人们或许会认为有知性比较性感、比较有魅力,因此无论如何只有少数人是有魅力的)。那么,这些人应该怎么来解决自己的性欲呢?要他们去强奸?嫖妓虽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但却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如果一个人有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那么他显然没有足够的需要去嫖妓。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去嫖妓,主要的原因是性需要得不到满足。可能有某些人会抬出宋徽宗、明武宗以及清穆宗(也就是同治皇帝)也嫖妓的例子来反驳我,难道,皇帝连三宫六院都不能得到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如果这样,还有什么人能得到性满足?应该说,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重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例如以爱情为基础的性生活可能就更加和谐一些。当然,有某些看上去比较“变态”(这是个很可疑的名词)的家伙可能需要一些比较特别的方式才能得到性欲的满足,例如交换性伴、群交、野合或者SM等,但只要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侵犯到他人权利,也就没有什么好指责的。 

  尽管爱情或者某种责任与性欲无关,有爱情或者负责任并不必然等值的意味着满足性欲,但从某种道德感出发来说,不去嫖妓乃是一种对爱情的基本尊重(对于没有爱人的那一部分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爱情具有一种强烈的排他性,正是由于被自己的伴侣强烈的吸引,使得人的性欲得到了满足,或者虽然在生理上没有得到满足,却自愿放弃了用其他方式去得到满足的可能(除了嫖妓外,还有一夜情、一脚踏几船或者包二奶等等)。换句话说,不是嫖妓导致了爱情出现问题,而是爱情首先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了嫖妓(不论是谁应该要负主要责任)。出于道德规范的角度,强迫人因为已经出了问题的爱情而压抑自己的性欲是否人道?礼教规范之所以有问题就在于其强迫愚孝、愚节等违背了人性。人都有求生的本能以及活下去的权利,要求为死去的伴侣殉节(有些甚至未婚,而且大多不是以爱情作为基础的)是否适当?当然有某些伴侣自愿殉情,那是因为他们如此珍惜和伴侣的感情,认为继续活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但这纯粹是一种个人自愿的选择,而不应该成为一种教条规范(所以中国自晚明以来一直控诉“礼教杀人”而终于摆脱了这一教条)。至于婚姻,相比起爱情更加没有约束力——无爱的婚姻本身就是对人性的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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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范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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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是人类物品,女人妓女都是好物品、一...   (卢呆牛 ,05月21日 )
  喜欢的美女性爱我就上、只是钱不够呵   (、卢呆牛 ,05月21日 )
  公正   (tf ,200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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