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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告刘欢”案终审宣判 刘欢反败为胜[图]

[日期:2005-12-20] 来源:  作者:[字体: ]
文章概要:2004年1月18日,李征为刘欢拍摄了200多张人物图片,用于其开办演唱会等用,按约定李征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后来,他发现在《刘欢经典20年双白金珍藏集锦》的宣传海报上,以及《双白金》首发仪式的背景图案上使用了这些图片,但都没署名。为此,李征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刘欢和新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以及相关费用24083.6元。
资料图片:刘欢

  信报讯 昨天,“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案件在市二中院有了终审结果,在一审中败诉的刘欢反败为胜,法院认定刘欢在向上海新索音乐公司提供照片时已告知照片作者为李征,因此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新索公司则必须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李征经济损失4500元。

  昨天下午1时30分,此案在二中院公开宣判,双方当事人都委托自己的代理律师出庭接受判决。刘欢在一审中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需要和新索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李征4500元,经过二中院的审理后,刘欢终于为自己“雪耻”。这起被称为我国首例摄影师状告明星侵权案以明星胜诉而告终。

  案件回放

  2004年1月18日,李征为刘欢拍摄了200多张人物图片,用于其开办演唱会等用,按约定李征拥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后来,他发现在《刘欢经典20年双白金珍藏集锦》的宣传海报上,以及《双白金》首发仪式的背景图案上使用了这些图片,但都没署名。为此,李征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刘欢和新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以及相关费用24083.6元。

  2005年5月27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新索公司和刘欢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李征的署名权,因此两者应共同赔偿李征经济损失4500元。一审判决后,刘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郭志霞/文

录入:范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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